管理制度之一:调解处理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2010-2-9 9:49:15国家旅游局综合协调司字号:[大 中 小] 选择背景色:

《2010年度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调解处理中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均省略“2010年度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的统一表述)、《事故鉴定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调解处理管理暂行办法》、《专家管理暂行办法》、《调解处理暂行操作流程》、《公共责任限额使用暂行办法》、《统保专项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全国调解处理中心与事故鉴定委员会运营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等8个制度文件已经2010年2月1日2010年度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全国联合工作小组第二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项目实施之日起施行。
2010年度旅行社责任保险统
保示范项目全国联合工作小组
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
2010年度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调解处理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以下简称调解处理中心)的建立、运行,根据《2010年度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调解处理中心依据《框架协议》的约定设立,是负责调解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的索赔纠纷、处理保险索赔和管理统保赔付专项资金的专业化操作、制度化管理、分层次运行的机构。
第三条 全国联合工作小组决定全国调解处理中心的设立、规章和重大事项。在调解处理中心成为独立法人机构之前,由保险经纪公司负责调解处理中心前期运营资金的投入和业务管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调解处理中心坚持依法合规、自愿平等、尊重诉讼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权与风险管控相结合的调解处理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联合工作小组是根据《框架协议》的约定按全国与省级两级设立,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行业代表、共保体保险公司代表和保险经纪公司代表组成。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旅行社是指参加2010年度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的旅行社。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2010年度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的承保公司,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经纪公司,是指2010年度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的保险经纪人,即江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事故鉴定委员会,是指根据《框架协议》的约定,由医学专家、旅游行业专家、法律专家、保险公司人员、保险经纪公司人员等共同组成,负责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旅游者人身伤亡事故鉴定工作的机构。
第二章 调解处理中心的设立
第一节 设立原则
第九条 调解处理中心分三级设立,为全国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调解处理中心、省级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调解处理中心、地市级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调解处理中心。
第十条 全国调解处理中心设在北京,设置调解业务部、案件处理部、专家管理部、资金管理部。
省级、地市级调解处理中心设置调解业务部、案件处理部。
第十一条 调解中心工作人员为专职人员,由保险经纪公司、旅游行业协会推荐。
全国调解处理中心工作人员由全国联合工作小组任命。
省级、地市级调解处理中心工作人员由经省级联合工作小组同意,由全国调解处理中心任命。
第十二条 各省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投保率达到70%或2011年年底以前(以先发生者为准)、或者不满足前述条件但当地出险案件数量比较多的省份,设立省级调解处理中心。
地市级旅行社责任保险投保率达到70%且年度保费规模达到100万元人民币时,可以设立地市级调解处理中心;对于满足上述条件的计划单列市,应设立地市级调解处理中心。
第十三条 在统保过渡期,全国调解处理中心在各省、地市委派调解处理员(以下简称调处员)处理各地旅行社责任保险事故。
统保过渡期指省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投保率达到70%或2011年年底之前(以先发生者为准)的时期。统保过渡期按省分别计算。
第十四条 省级调解处理中心组建期间,当地的案件调解处理工作由全国调解处理中心负责。
地市级调解处理中心组建期间,若未设立对应的省级调解处理中心,当地的案件调解处理工作由全国调解处理中心负责;若已设立省级调解处理中心,由省级调解处理中心负责。
第二节 全国调解处理中心设立程序
第十五条 由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中国旅行社协会和保险经纪公司三方组成筹备组,负责全国调解处理中心的筹备工作。
第十六条 筹备组在全国联合工作小组正式成立后向全国联合工作小组提交申请报告,全国联合工作小组负责审批。申请报告 的必需内容:
一、全国调解处理中心的部门设置与人员编制。
二、全国调解处理中心管理层的拟任职人员。
三、全国调解处理中心的办公地点。
四、全国调解处理中心的预算报告。
五、全国联合工作小组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全国联合工作小组批准后,筹备组开始组建工作,组建期最长不超过1个月。 组建期必须完成以下工作:
一、任命管理层人员。
二、确定各部门工作人员。
三、配置办公设备。
四、工作人员的岗前培训。
五、专家库的组建。
六、全国联合工作小组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向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全国调解处理中心开始运行。
第三节 省级、地市级调解处理中心设立程序
第十九条 各省、地市达到设立调解处理中心的要求后,由省级、地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行社行业协会和保险经纪公司三方组成筹备组,负责省级、地市级调解处理中心的筹备工作。
第二十条 筹备组负责向全国调解处理中心提交申请报告,全国调解处理中心负责审批。申请报告的必需内容:
一、当地保费规模、统保率。
二、调解处理中心管理层拟任职人员。
三、调解处理中心的人员编制。
四、调解处理中心的办公地点。
五、调解处理中心的预算报告。
六、全国调解处理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全国调解处理中心批准后,筹备组开始组建工作,组建期最长不超过1个月。组建期必须完成的工作:
一、任命管理层人员。
二、确定各部门工作人员。
三、配置办公设备。
四、工作人员的岗前培训。
五、全国调解处理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经全国调解处理中心批准后,省级、地市级调解处理中心开始运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