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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旅游汽车客运市场规范管理工作意见》出台

2009-5-13 9:37:44江西省旅游信息和培训中心字号:[ ]  选择背景色:图片 图片 图片

       为进一步加强萍乡市旅游客运的规范管理,切实保障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规章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工作规范,结合萍乡市旅游客运市场的现状,萍乡市旅游局、萍乡市交通局、萍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市运管处、各旅行社、旅游客运企业、相关单位提出《萍乡市旅游汽车客运市场规范管理工作意见》,本意见自2009年4月29日起执行。

主要内容如下:
 
    为进一步加强萍乡市旅游客运的规范管理,切实保障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规章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工作规范,结合我市旅游客运市场的现状,现提出我市旅游汽车客运市场规范管理工作意见。
 一、指导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促进我市旅游客运市场的健康发展,以《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以及交通运输部印发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为主要依据,规范旅游客运市场的管理,使我市旅游客运企业朝着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方向发展。
 二、目标要求
    通过规范旅游客运市场的管理,使我市旅游客运企业所拥有的运力与我市旅游业的运量在供求关系上基本保持平衡,以防止运力过剩而造成资源配置的浪费;通过宏观调控和加大市场的监管力度,使我市旅游客运企业经营行为、企业管理、服务质量、车辆和附属设施以及安全生产不断完善和发展,企业经济效益有所增加,为我市旅游业的发展在运输服务中作出应有贡献。
 三、规范管理
 1、运政管理部门要指导、督促旅游客运企业制定公司服务规范,车辆和附属设施及车容车貌规范,驾驶员仪容、仪表、服务规范,并在实际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
 2、旅游客运企业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各类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3、市包车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旅游客运、包车客运的牌证签发工作。包车管理办公室要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印发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五章第四节第三条、第四条的管理要求,做好包车客运标志牌的签发与运营管理,建立旅游客运管理档案、包车客运管理档案,掌握包车运行情况。
 4、在春运、旅游“黄金周”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客流高峰期运力不足,而包车客运、旅游客运运力又不能保障的情况下,由市运管处业务主管部门按《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置。
 5、旅游客运车辆在核定定线旅游客运和非定线旅游经营范围时只能选择一种经营方式。定线旅游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运按包车客运管理。
 6、旅游客运企业的营运车辆,在遇有外省、市的运输单位求援外调时,须征得市运管处业务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外调。否则,包车管理办公室有权拒绝签发牌证。
 7、旅游客运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包车票价,企业可根据旅游旺季、淡季的特点上浮或者下浮包车票价,但不得超出《江西省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规定的上、下浮动比例,市包车管理办公室应严格市场监管。
 四、发展意见
 1、根据我市目前已有三家客运企业拥有旅游客运经营许可资质,且现有旅游客运车辆基本能满足旅游市场需求的实际,对新增申请旅游客运许可的单位或企业,按许可权限作出不予许可或建议省运管局不予许可,以保持萍乡市旅游客运市场秩序良好的发展局面。
 2、鉴于我市现有40辆旅游客车,且处于基本饱和的状状,近一、二年内不予新增旅游客运运力,配发道路运输证。
 3、如我市旅游业发展迅速,运力与运量供求关系失去平衡,确需增加旅游客运运力,市包车管理办公室应根据旅游包车管理档案和包车运行情况,提出是否新增旅游客运运力的论证意见。新增旅游客运运力可参照旅游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予以新增配发道路运输证或通过招投标的形式确定。
 4、旅游客运车辆的经营期限,参照我省省际班车经营期限5年的规定执行,旅游客运车辆经营期限届满或车辆报废更新需延续经营的,由市运管处业务主管部门重新作出许可决定。
 5、市运管处在今年内,将对全市的旅游客运车辆,核发旅游客运标识牌与包车标志牌一并管理使用。
 6、市运管处将根据旅游客运发展的需要,视情推行海南旅游客运管理模式,成立旅游客运调度中心,对全市的旅游客运车辆按照“统一业务受理、统一车辆调度、统一办理牌证、统一划拨结算”的管理模式进行管理。
 五、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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