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制定旅游业促进条例 预计明年施行
2008-12-31 11:53:34成都日报字号:[大 中 小] 选择背景色:

市政府实施旅游带动发展战略,市和区(市)县政府建立旅游工作联动机制;优先支持重大旅游项目建设;建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强化政府投入……在昨日闭会的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成都市旅游业促进条例》,条例从多个方面强化了政府以及工作部门对旅游产业的扶持职责。据悉,该条例将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实施,有望于明年上半年正式施行。
关键词:立法调整
地震后重点锁定重振旅游业
《成都市旅游业促进条例》原名为《成都市〈四川省旅游条例〉实施办法》,在2007年10月和2008年4月,市人大常委会分别对草案进行了一、二审。
然而,二审后不久发生的“5·12”汶川特大地震,导致我市旅游业损失惨重,旅游立法的经济基础因此发生重大转变。在当前我市旅游业面临消费信心不足、市场环境压力较大的情况下,调整立法侧重点,将法规草案定位为推动、引导我市旅游市场恢复繁荣、重振旅游产业的促进类法规,更为符合现实实际。基于此,市人大常委会调整了法规的立法方向,并审议、表决通过了该条例。
条例的制定,将在《四川省旅游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工作部门职责,落实各项旅游产业扶持政策,强化对扰乱旅游市场秩序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于重振我市旅游产业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产业扶持
我市将建旅游产业发展专项基金
旅游属于综合性产业,旅游重振离不开规划、国土、建设、财政、交通、文化、农业、信息、教育等方方面面的支持与配合。
条例专门列出“旅游产业扶持”一章,从多个方面强化了政府以及工作部门对旅游产业的扶持职责。条例明确,我市要实施旅游带动发展战略;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产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旅游产业发展中优先保障旅游基础和配套服务设施建设,优先支持重大旅游产业项目建设。
条例还规定,我市要建立旅游产业发展专项基金,强化政府投入;要将旅游公共服务设施纳入工程规划,实现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产;政府还要对促进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关键词:市场规范
旅行社不得“借用”无资质车船
规范旅游市场经营行为,打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也是条例的立法重点。根据“5·12”汶川特大地震经验,条例特别规定: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涉旅安全防范和监管工作机制,建立旅游紧急救援服务体系。旅游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处置旅游安全责任事故。
同时,针对旅游执法实践中出现的个别旅行社为了降低经营成本,采取“借用”方式使用旅游客运车辆(船舶),与无旅游客运资质的车辆(船舶)拥有者签订无偿“借用”合同,并将该类合同作为证明其行为合法的证据向执法部门出示的情况,条例规定了“旅行社使用旅游客运汽车、船舶运送旅游者的,应当选择具备旅游客运资质的运输企业为汽车、船舶提供方”,并设置了相应的处罚手段。凡违反这项规定的,将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将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关键词:权益保障
不给旅游者买保险 最高可罚2万
在旅游消费关系中,由于信息资源占有不对称,旅游者相对于旅游经营者而言,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权益比较容易受到侵害,而旅游者及旅游消费需求又是旅游业存在于发展的基础和本源。
条例从保护弱者的角度出发,在国家、省上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旅游产品宣传、景区景点旅游信息发布、服务项目及费用构成、合同价差、旅游保险等事项作了补充规定,并设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条例规定,旅行社要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组织旅游活动时应当为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保险。违反这一规定的,将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根据“5·12”汶川特大地震经验,条例特别强调了旅游者“在突发事件或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应当服从和配合旅行社、导游的统一指挥。”
关键词:特色旅游
扶持农家乐向乡村度假旅游升级
成都作为中国农家乐发源地,农家乐已经成为成都旅游特色品牌。为了鼓励、繁荣农家乐发展,条例规定,我市鼓励农家乐旅游向乡村度假旅游转型升级,对全市重点乡村旅游度假区建设项目,给予建设用地指标、基础设施配套等政策支持。
自驾自助旅游作为旅游经营中的一种时尚旅游产品,随着人们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呈逐年增长趋势,对自驾自助旅游市场的规范已成为旅游业经营发展的必然要求。为此,条例规定,旅行社经营自驾、自助游业务的,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并书面告知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等安全事项的情况。此外,为加大对扰乱旅游市场秩序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条例还规定:本市登记注册的旅游经营者在本市行政区域之外,从事违反本条例强制性规定行为的,市和区(市)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本条例的相关规定实施处罚,但是该行为在发生地已经受过处罚的除外。
